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公(石)行罚决字[2019]536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份以来,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先后与外来人口杨某、王某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未按规定报送以上二人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于2019年9月29日被石柱派出所查获,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系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9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公安局石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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