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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安监管罚〔2017〕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天宇校具事故1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7月26日6时10分许,在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内,员工杨定贞在准备当天要锯的管子,用2.8吨行车从管子堆(管子在地上堆满成一堆,一捆一捆的叠起来约有2米高)里吊起一捆约重2吨管子的过程中,不慎被管子砸伤。8时许此工人被送到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8月1日13时35分许转入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8月2日20时05分在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市政府批复同意,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永康市天宇校具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6
    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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