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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税稽一罚[2020]95
    违法行为类型 德清县寒梅保温材料厂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8年1月下旬,有一个自称姓张的人(男,约四十多岁,自称河北人,现已失联)到德清县寒梅保温材料厂推销保温棉管,双方经协商谈妥该业务,保温棉管由姓张的人送货上门,货款434800元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40万元、余款348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却取得了姓张的人提供的由廊坊暖成保温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11458408-11,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特制品*保温材料”,数量966.22立方米,金额371623.92元,税额63176.08元,价税合计434800元,进项税额已于同年2月、3月分别申报抵扣,并已结转同期损益。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复制(提取)单一:营业执照副本、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纳税人主体资格。证据复制(提取)单二: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复印件,证明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纳税申报状况。证据复制(提取)单三:明细帐、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证明纳税人接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列支及申报抵扣情况。证据复制(提取)单四: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己证实虚开通知单一份。另有该你厂投资人梅水昌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进一步证实了以上违法事实。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厂投资人梅水昌签证意见情况属实。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故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处罚决定:对少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113113.1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37905.65元、个人所得税罚款73312.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895.2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4
    决定机关 湖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