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淮环罚字﹝202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8 |
决定机关 |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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