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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环罚字﹝202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8
    决定机关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