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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慈溪市胜山银宏车辆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92CPN-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282民初5364号
    案号 (2020)浙0282执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慈溪法院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慈溪市新浦慈波电器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 170 700元、支付至2019年4月19日止的利息514 020.33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 3 170 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慈溪市胜山银宏车辆配件厂、黄叶丰、张蔚兰、励红权、徐银飞、周国鑫、谢爱武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新浦慈波电器配件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新浦慈波电器配件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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