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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伟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667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7109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3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日期 2018-06-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 4806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十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 4806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九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 48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限深圳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苏宁云商销售 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1939047.44元。 四、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 480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东莞市领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汇购百货店对前述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东莞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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