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延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291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9民初663号 |
案号 | (2017)冀0929执2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日期 | 2017-03-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租金99108.09元、租赁物损坏赔偿费2625.5元。被告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1月27日起,以所欠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租金99108.09元为基数,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的1.3倍,向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租赁物钢管795.6米、扣件840套、油托335根、钢管接头233根,逾期未退还,按钢管每米13元、扣件每套6元、油托每根18元、钢管接头每个15元支付价款。 四、驳回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原告沧州泰顺建材租赁站承担1335元,被告松原市博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2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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