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4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通过2018年12月5日对科研中心及配套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2018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新宇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日日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以下问题:1、1#楼屋面女儿墙高度仅0.6米,未设置临边防护栏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7.1条“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严密”的要求。2、1#楼11层西侧卸料平台主绳与保险绳吊点固定在同一预埋环上,未分别设置,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5.13条“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3、1#楼8层、9层电梯井未设置防护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6.4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的要求。4、1#楼短边长度1.5米以下的孔洞未封闭,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6.1条“ 短边长度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封闭”的要求。认定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情节严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北京盛久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处2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02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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