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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泗阳化纤产业集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2356****886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3民初4457号
    案号 (2018)苏1323执39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9-01-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泗阳化纤产业集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款项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泗阳化纤产业集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款项8403350.15元及利息(利息以8403350.1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泗阳化纤产业集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计费15000元; 四、原告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泗阳化纤产业集群有限公司所有的352台喷水织机、15台分条整经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三项所确的债务、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泗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泗阳化纤产业集群有限公司所有的330台喷水织机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的债务(主债权在17000000元范围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906元,由被告泗阳化纤产业集群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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