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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柯卫传罚〔201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衢州御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中医诊所未按规定对使用中的戊二醛消毒液进行浓度监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柯卫传罚〔2019〕7号 案件名称:衢州御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中医诊所未按规定对使用中的戊二醛消毒液进行浓度监测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衢州御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柯城中医诊所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未对诊所内使用中的戊二醛消毒液进行有效浓度监测并记录;2.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29日,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资质的人员李某某、沈某某从事诊疗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9年8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0
    决定机关 衢州市柯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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