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县远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72157****36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21民初1626号 |
案号 | (2019)赣0721执11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19-09-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赣州农业学校与被告赣县远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签订《店铺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赣县远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其承租的原告赣州农业学校农业培训中心大门左侧第7-13号店铺交还给原告赣州农业学校。 二、被告赣县远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农业学校支付拖欠的租金(暂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为170250元,之后的租金计算至被告将店铺交还原告之日止)。 三、被告赣县远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农业学校支付拖欠的水电费(暂计算至2017年6月为597.32元,之后的水电费计算至被告将店铺交还原告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被告赣县远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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