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61****6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终10147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89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执行人龙燕芬、李战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6792353.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533263.48元,从2018年7月2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之日止;自《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次日起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执行人龙燕芬、李战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3、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执行人龙燕芬、李战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执行人龙燕芬、李战立、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5、被申请执行人龙燕芬、李战立、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的受理费66315.9元;6、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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