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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1****6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终17506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4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艺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秋洁归还借款本金194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归还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景艺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秋洁支付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景艺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黄秋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733.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秋洁负担9800元,被告景艺晖负担198933.3元。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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