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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均龙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7****86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8民初2884号
    案号 (2021)皖0208执恢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均龙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旻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第三人芜湖均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原材料损失款8887735.92元。二、被告合肥均龙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旻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第三人芜湖均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垫付款、转款共计4938298.89元及利息(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5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756元,由原告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56元,被告合肥均龙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旻峰共同负担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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