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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上伊村由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江滨路拆迁安置二期(A地块)土建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江滨路拆迁安置二期(A地块)土建工程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中国鞋都三期上伊村由温州木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江滨路拆迁安置二期(A地块)土建工程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到温州市车站大道建设银行(账号:1013306235352410350090705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6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2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徐贤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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