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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金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9749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03执576号
    案号 (2020)豫0403执恢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金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4078061.1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4日起按照月息9‰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新华第一洗煤厂、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段俊岗、毛恩、毛小军、王建华、王建生、孙迎许、张松林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金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第一洗煤厂、河南嘉琦实业有限公司、段俊岗、毛恩、毛小军、王建华、王建生、孙迎许、张松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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