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山市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62109****226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民终1248号 |
案号 | (2020)云26执1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民初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向昌万、赵子华、符海驯、刘支持对本案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民初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文山市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还尚欠原告刘俊借款本金460万元,支付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4月13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1.22万元,2016年4月1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46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由文山市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尚欠刘俊借款本金459882元,利息6602元,以及2016年4月1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45988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刘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660元,由刘俊负担156067元,由文山市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60元,由刘俊负担156067元,由文山市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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