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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硫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666****096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6民初2810号
    案号 (2021)苏0116执1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硫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扬州硫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南京硫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9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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