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13MA****DR2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初1912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69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2-04-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960744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研发、销售、运营被诉通路云系统中的微信群控产品;二、被告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30日在各自主办的网站www.yttonglucom、www.tonglusoft.com、www.qunzhuan.net,以及新浪网www.sina.com、36氪网www.36kr.com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2609875.97元及必要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420760元;四、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800元,由被告烟台通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通六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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