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字[2020]8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绿野侨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70210A;法定代表人:宗耀祖;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市中新镇风光路399号;注册资本:伍亿元整;成立日期:2006年04月05日;营业期限:2006年04月0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11月23日,本局开展房地产广告宣传专项清查行动,对当事人开发建设的“侨建御溪谷”楼盘项目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是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风光路399号的“侨建御溪谷”项目的开发商。为销售楼盘,当事人于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自行编辑设计了3款宣传单(为方便区分,将上述3款宣传单自编为1-3号宣传单),并委托广州一龙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当事人将上述3款宣传单放置在销售中心的报架、前台柜面供看房者取阅。2019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中心发现上述3款宣传单,宣传单使用的广告用语、印刷数量及费用等具体情况如下:一、1号和3号宣传单均使用了以下广告用语:“广州别墅三冠王”、“广州最具性价比平墅”、“广河高速45分钟畅达珠江新城”,印刷数量均为2000张,1号宣传单印刷费用为2660元,3号宣传单印刷费用为850元。二、2号宣传单使用了以下广告用语:“广深港澳科技走廊成就御溪谷最牛地段价值”、“广河高速45分钟畅达珠江新城”,印刷了2000张,印刷费用为206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19年11月23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2、2019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开发的“侨建御溪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7张、现场提取的宣传单4张;3、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4、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广州市房地产初始登记告知书复印件4份、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复印件4份;5、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制作合同书复印件2份;6、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涉案的1号(自编)、2号(自编)、3号(自编)及4号(自编)宣传单对应的往来对账单和发票共4份;7、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30日及2020年7月10接受本局调查的《询问笔录》各1份;8、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于2020年1月19日提供的关于宣传单内容说明的“侨建御溪谷证明资料”1份(17页);9、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于2020年7月10日提供的《关于侨建御溪谷广告语的情况说明》1份。2020年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作为“侨建御溪谷”楼盘的开发商,为销售楼盘,通过宣传单发布了商业广告,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一、当事人通过1号、2号、3号宣传单使用“广河高速45分钟畅达珠江新城”的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为5570元的事实,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综上,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二、当事人通过1号、3号宣传单使用“广州别墅三冠王”的广告用语,但未说明此宣传依据是来源于根据克而瑞数据统计,“侨建御溪谷”(又名:绿野山庄)项目在2016年至2018年为广州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5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宗耀祖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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