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28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538号 |
| 案号 | (2015)金执字第0160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14 |
| 发布日期 | 2015-11-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市永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071,382.33元;^~^ 二、被告沧州市永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2014年4月23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7,071,382.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被告沧州市永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10,000元;^~^ 四、被告刘洪新对被告沧州市永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沧州市永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果被告沧州市永盛燃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应在20,000,000元范围内支付原告票据款。^~^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666元,由被告沧州市永盛燃料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刘洪新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