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智罚处字〔2020〕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其组织的招商会上发布包含敦煌网CEO王树彤与国家领导人合照的大幅面广告,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宣传敦煌网的背景与实力,便于推销其代理的敦煌网电商平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发布《广告法》禁止情形的广告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如实提供涉案相关记录和凭证,上述违法广告放置于特定室内场所,放置时间1天,受众人员有限,影响范围不大,且在行政机关发现之前主动停止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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