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卫公罚〔2020〕1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2020年8月25日现场检查情况,本机关于当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0年8月25日你单位供顾客使用的布草未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保洁。另查明,你单位过去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案发后已及时改正。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复查)等证据证明。本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现在给予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期限已过,视同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一般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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