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琶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8****28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1812号
    案号 (2020)粤0891执1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琶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7902.13元; 二、限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琶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工程款1022321.67元的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以396098.13为基数,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35294.1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051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0413.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陈建新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琶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琶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2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65.6元,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琶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建新共同负担19261.7元;反诉费5417.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琶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