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0309****073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6民初2870号 |
案号 | (2017)苏0116执8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日期 | 2017-03-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众鑫包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平货款210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00元,由被告众鑫包装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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