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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26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6473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1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租金1393698元、占有使用费456116.4元; 二、驳回原告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对被告福建恒得利无纺布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共99554元(79930元+196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777元,由原告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39965元,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9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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