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61****26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民初456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2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QZFZZ1526)项下罚息627032.92元; 二、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尚欠《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QZFZZ1709)项下本金36989152.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3月20日,利息为1063763.64元,复利为9995.25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不包括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4万元; 四、若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泉州腾辉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晋江市安海镇菌柄村的土地及房产【权证号:晋国用(2007)第00920号,晋房权证安海字第02-200164-00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黄家洞对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福州多瑞贸易有限公司、高安金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全部债务的8.108%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高安和昌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全部债务的2.70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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