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家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61****266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190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30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8-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76799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27692.79元,及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菌柄工业区的机器设备)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以江西光聚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江西省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的土地、房产【产权证号:进国用(2012)第0418号、房权证进房字第GF061201号、房权证进房字第GF061202号、房权证进房字第GF061203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30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在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高安金发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和昌贸易有限公司、黄家洞、黄华丽对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高安金发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和昌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家洞、黄华丽、江西光聚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不超过10万元,江西光聚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不超过2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被告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江西恒达利陶瓷建材有限公司、高安金发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和昌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家洞、江西光聚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华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