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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38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7月2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喷漆、烘烤、镭雕等工序及水帘柜、烤箱、镭雕机、空压机、运输带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八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 中的“其他”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壹万柒仟贰佰元。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伍佰壹拾陆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