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0]38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7月2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喷漆、烘烤、镭雕等工序及水帘柜、烤箱、镭雕机、空压机、运输带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八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 中的“其他”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已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4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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