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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0****191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26418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25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黄敏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17999.1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18日,利息为848.37元,罚息、复利为5709.48元;自2019年10月19日起,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部分不再计算复利);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黄敏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11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81元,由被告广州市顺裕贸易有限公司、黄敏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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