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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环罚字〔2018〕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置危废标志案
    行政处罚内容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50号当事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4582496地址: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2018年2月9日,嘉善县开发区环保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晋亿大道8号的厂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主要从事紧固件的生产。企业有酸洗、磷化工艺,该工艺有磷化渣产生,磷化渣属危险固废,废物代码:336-064-17。你(单位)在酸洗、磷化车间北侧设置磷化渣暂存场所,检查时磷化渣暂存场所内贮存50个吨袋的磷化渣,现场称重平均每个吨袋重量1吨,共计50吨。现场磷化渣暂存场所区域未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吨袋上也未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意见等。2018年4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善环罚告字〔2018〕56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8
    决定机关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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