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善环罚字【20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6号当事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4582496地址: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2017年10月30日,嘉善县开发区环保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晋亿大道8号厂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在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管网。检查时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中,入网口正在排水,执法人员对排放废水进行4次采样,经监测镍的浓度分别为:0.237mg/L、0.247mg/L、0.284mg/L、0.303mg/L,均超过排放标准。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意见等。2018年1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善环罚告字〔2017〕384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2
    决定机关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