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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琼市监处[202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38万元罚款。2.当事人发布未表明颁发荣誉证书的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出处、荣誉证书的获奖期限等内容的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以上两项罚款合计4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30
    决定机关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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