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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志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6105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宜商初字第1422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金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5万元及利息(2012年12月20日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2012年12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93.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金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53500元。 三、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沈华、徐志强、蒋国良、李东明对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36元,由前程公司、达虹公司、沈华、蒋国良、李东明、徐志强负担(该款已由金久小贷公司预交,前程公司、达虹公司、沈华、蒋国良、李东明、徐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金久小贷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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