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志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105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宜商初字第1422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4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8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金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5万元及利息(2012年12月20日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2012年12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93.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金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53500元。 三、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沈华、徐志强、蒋国良、李东明对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36元,由前程公司、达虹公司、沈华、蒋国良、李东明、徐志强负担(该款已由金久小贷公司预交,前程公司、达虹公司、沈华、蒋国良、李东明、徐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金久小贷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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