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殷金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1053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6090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53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日期 | 2018-04-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633511.24元。 二、如南京古都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周惠敏、黄桂英各自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江苏远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岚峰制膜有限公司、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周惠敏、黄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5元减半收取5068元,由古都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远洲公司垫付,古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远洲公司(对古都公司不能清偿的案件受理费,由岚峰公司、达虹公司、周惠敏、黄桂英各自承担五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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