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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轩科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85MA****QG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80民初4780号
    案号 (2021)川0180执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轩科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530,771元;二、四川轩科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375,732.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5日止的利息,以1,375,732.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1,530,7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轩科牧业有限公司负担14,612元,由四川国泰仁和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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