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艾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468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972号(2015)南民初字第972号 |
案号 | (2016)赣0121执12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2 |
发布日期 | 2016-08-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市国森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2014年7月21日前的利息、罚息11082.05元及2014年7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均按年利率11.7%计算,从201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市玉山县樟林镇雁门村一、二、三、四、五、六组的的森林资源(产权证号分别为:玉山县林证字(2011)第709050002、第709050003、第709050004、第709010002、第709040002、第709050001)的林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汪国彬、杨园英、邵太福、汪长兵、王爱玲、邵风英、艾璟、程云均对上述款项在被告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担保林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述款项限各债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五、被告汪国彬、杨园英、邵太福、王爱玲、汪长兵、邵风英、艾璟、程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国森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市国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汪国彬、杨园英、邵太福、王爱玲、汪长兵、邵风英、艾璟、程云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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