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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名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68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621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621号
    案号 (2016)赣01执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丰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113000元。二、被告南昌丰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6150元。三、被告南昌丰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3113000元为本金按年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以387000元为本金按年贷款利率6.0%的四倍计算)。四、被告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丰舟实业有限公司、汪国彬、杨园英、吴传礼、艾璟、程云、王戈平、邵太福、王爱玲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南昌丰磊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原告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林权证为玉山县林证(2012)第160700000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欠款部分归被告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南昌丰磊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被告江西博森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丰舟实业有限公司、汪国彬、杨园英、吴传礼、艾璟、程云、王戈平、邵太福、王爱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昌丰磊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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