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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付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864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兰商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302执11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山区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额,按欠款金额1000万元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苍山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白传国、王付保、白传玲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鼎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陵县惠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白传国、王付保、白传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北方兴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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