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玉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2032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2548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恢3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18-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罚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8997%计算),以上款项合计扣除166681.05元后,由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农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若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濮柳柳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679号奥林清华东区51幢101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9121号)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38元,由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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