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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玉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203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602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6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5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松陵镇金久五金电器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佳锋借款本金2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0万元,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沈小荣、沈玉伟、陈卯林、濮学林对被告吴江市松陵镇金久五金电器商行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张小英对被告沈小荣、被告沈根妹对被告濮学林履行上述第二项中的保证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5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654元,由被告吴江市松陵镇金久五金电器商行、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运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沈小荣、张小英、沈玉伟、陈卯林、濮学林、沈根妹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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