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52617****25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26民特4号 |
案号 | (2021)豫1526执15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执行法院 | 潢川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8-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欠郑刚70000元及利息10783.6(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利息),限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自2021年4月起每月的第15日偿还本金10000元及1540.5元利息,连续偿还7个月,至2021年10月15日清偿完毕。 二、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如不能履行上述任何一期欠款偿还义务,均视为未履行的欠款全部违约,郑刚有权就未履行的全部欠款申请执行并且河南省潢川县华英禽业总公司仍应给付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2021年4月1日后利息,以本金70000元扣减已偿还本金的余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如被告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向其他借款方支付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则被告也有义务向原告郑刚支付上述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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