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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资规罚〔202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12月在西湖路东侧、台扬路南侧建设772号地块(香榭里花园)G区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建设:3#配电房向北扩建2.23米,超规划审批面积30.73平方米。另北门卫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总面积为6.25平方米。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5713.5元(1.处6#楼、7#楼、10#楼坡道口改变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8+19.3+17.1)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5%;2.处7#楼位移一层工程造价5%的罚款,597.05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8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