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唐环罚字﹝2021﹞01-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固废 |
行政处罚内容 | 钢渣处理循环水池中钢渣沉淀物捞出后存放于池边无防渗处理的空地上,未采取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的防治污染措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30 |
决定机关 |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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