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家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828960-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吴商初字第00599号 |
| 案号 | (2015)吴执字第0348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 发布日期 | 2016-09-2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人民币238750元(截至2014年9月4日)及自2014年9月5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鑫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15000元。 三、被告华琨集团有限公司、季建平、季哲、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魏良、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1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4141元,由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华琨集团有限公司、季建平、季哲、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魏良、苏州市吴中区华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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