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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0059****61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02民初1298号
    案号 (2019)冀1002执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6000元及该款自开具全额发票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罚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2元、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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