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4UT0GE-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24民初1183号 |
案号 | (2019)浙0424执16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19-10-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三份《模具加工合同》项下的模具,如不能归还上述模具,则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41530元,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李志刚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65185.60元、预付货款141296.40元,合计706482元;^~^四、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57元,由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67元,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90元,该款项中的11900元由被告李志刚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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