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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GE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9273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3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虎门金顺达五金电子厂支付货款295204.84元并支付利息(以295204.8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7月3日起算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志刚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刚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就其已清偿部分向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虎门金顺达五金电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28.07元(原告东莞市虎门金顺达五金电子厂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志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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