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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GE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6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3
    发布日期 2019-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238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2017年10月价款561259.8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12月20日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017年11月价款495417.4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1月20日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017年12月价款184917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2月20日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018年1月价款190792.4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3月20日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标准均为每日0.3%。二、驳回原告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70.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570.82元,由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广东柯洛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柯洛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刚承担25773.7元,由原告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79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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